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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訊】吳金容女士係本府勞工局臨時雇工,其與本府之僱傭關係一年一僱之性質,原定僱傭關係至93年12月31日止自然終止。另該員因符合台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及臨時人員服務評量要點第5項第2款所定之『連續3年考列乙等者,不續聘僱』之事由,故本府94年不予續僱而非解僱。本府對約聘僱及臨時人員之服務評量係以工作品質、服務態度、品德操守、差勤管理等四大項,為考核指標,經勞工局考績委員會決議,94年度計有四位同仁不續僱:二位一年考列丙等不續僱、一位因為工作計畫結束不續僱、一位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不續僱。有關吳員要求回復工作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乙案,依勞委會函示:事業單位訂定之【員工考核考懲辦法】係屬其內部管理規章,如未違反法令和團體協約之規定,員工應有遵守之義務,宜循勞資溝通之管道或事業單位行政體系建議修正,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不宜以其作為勞資爭議處理的標的,故不符合勞資爭議調解之規定,本府予以駁回。另吳員稱其係因擔任工會幹部而遭打壓不給會務假、解僱乙節,查吳員係於93年2月1日擔任工會理事,93年5月18日改任常務理事,其間吳員參加各項工會會議及訓練講習,本府共給予十天公假出席,吳員任職工會幹部期間未足一年,而吳員係因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依規定不續僱,與其擔任工會幹部職務無關;另勞工局雇工楊錦源、工友賴光傑亦擔任常務理事及理事多年,其考績皆為甲等,故並無打壓工會幹部之情事。
2008年3月22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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